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前,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須先用個人帳戶資金或現金支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後,統籌基金才按規定標準支付醫療費用。按國家規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爲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